1. **平台审核失效:** 在抖音、微博等社交平台上,涉及政治敏感的视频一上传就会被AI系统自动识别并屏蔽,根本无法进入推荐流。即使是通过私域传播,像微信、QQ这样的社交平台也会有信息监测机制,警方能够在30分钟内通过技术手段锁定视频的首传者。剧中所展示的“技术无能为力”设定简直让人怀疑,难道编剧还停留在90年代网文的思维里吗?
2. **侦查逻辑漏洞:** 如果真怀疑是黑客捣乱,视频本身就是电子证据,可以通过哈希值追溯、服务器日志等手段找到幕后黑手。现实中,2023年某省纪委监委破获的一起网络诬告案,正是通过分析视频的元数据,在72小时内成功抓获犯罪团伙。可剧中角色居然选择逼迫家属签协议,这种情节让观众忍不住调侃:“如果反派知道现实中三小时内就能落网,估计他早就准备退钱了。”
展开剩余65%3. **司法程序虚假:** 根据《刑事诉讼法》第112条,公安机关对报案材料应当立即审查,并在符合条件时立案侦查。然而,剧中的公检法面对明显的犯罪线索却选择不作为。这不仅违背了程序正义,也彻底崩塌了精英检察官的人设。
4. **指纹鉴定的基础性操作:** 现实中,当发现来源不明的现金时,采集指纹是标准流程。比如在2024年广东某贪腐案件中,警方通过现金上的指纹锁定了行贿人,顺藤摸瓜揭开了12人腐败链。剧中的“时间紧来不及”借口完全不成立,现代痕检技术可以在半小时内出具初步报告,省略这一步简直就是在帮罪犯销毁证据。
5. **证据链破碎:** 根据《刑事诉讼法》第50条,证据必须经过查证确认后才能作为定案依据。若无法证明300万元现金与乔振兴之间的关系,那它也只是可疑财产,而不能作为定罪证据。然而剧中的检察官跳过了这一关键环节,直接定性案件,这种“有罪推定”的办案方式与现实中的疑罪从无原则完全背道而驰。
6. **职业伦理缺失:** 作为法律监督者,检察官本应严格遵守程序正义。剧中草率定案的行为,不仅损害了司法公信力,更让观众怀疑:“这种水平的检察官,居然能通过员额考试?”
7. **扰乱法庭秩序罪认定问题:** 根据《刑法》第309条,只有在聚众哄闹或冲击法庭的情况下才会构成犯罪。而现实中,律师正常辩护与扰乱秩序的界限非常清晰,法官通常会先进行警告并制止,而不是直接采取强制措施。剧中法警直接拖拽人的处理方式,简直像港剧中的浮夸情节,与内地司法实践严重脱节。
8. **律师伪证罪的适用:** 张文菁被指控伪造证据、指使证人作伪证,但根据《刑法》第306条,辩护人妨碍作证罪需要满足威胁或引诱证人作伪证等主观故意。剧中没有展示她的具体行为,仅凭人证指认来定罪,这种逻辑与现代司法中“重证据轻口供”的原则完全对立。
9. **证人保护机制缺失:** 在剧中,张文菁在看守所被威胁时,检察官并没有启动证人保护程序。然而根据《刑事诉讼法》第64条,针对危害国家安全、恐怖活动等犯罪,证人是可以申请保护的。剧中检察官对此不闻不问,这不仅不符合职业规范,也大大削弱了角色的可信度。
《以法之名》本可通过揭露司法系统中的腐败问题来展示法治精神,传递正义的力量,结果却让人不禁担心,后续剧情是否会“翻车”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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